(2000年3月23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《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(guī)的決定》修正2026年3月25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)
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,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,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(fā)展,推進鄉(xiāng)村全面振興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,結合本市實際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本市行政區(qū)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和監(jiān)督,適用本條例。
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,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,主要包括:
(一)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、山嶺、草原、荒地、灘涂;
( ……
